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告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告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德村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黃靜瑜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梁志偉 律師 陳尹章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七年度訴更一字第二十六號使用執照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領有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改制前高雄縣與高雄市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高雄市,高雄縣政府業務由改制後之高雄市政府承受,下仍稱高雄縣政府)核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使用執照(下稱系爭使用執照),惟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因認負責設計及監造系爭建物之訴外人 林益慶 建築師設計系爭建物階段,即有違反行為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62條等規定,致系爭建物整體實設樓地板面積已逾法定容積上限之情事,乃就原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泛喬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99年8月27日核准變更設計之(94)高縣建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97年4月28日核准變更設計之(97)高縣建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97年10月27日核准變更設計之(97)高縣建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未竣工部分,依建築法第58條第2款規定以100年2月1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07822號函(下稱100年2月14日函)勒令停工。嗣被告工務局認系爭建物有超額容積之違法事證明確,即以系爭建物有超額容積之違法情事為由,分別以104年6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4854600號、104年7月3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5659500號及104年8月1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0000000000號等函通知原告應於同年9月30日前將系爭建物超額容積部分改善完畢,然因系爭建物已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原告無從改善,被告工務局乃依職權指定及標繪系爭建物應改善如附表一至三所列超額容積(下稱違法超容積部分),並以附表一至三所示函文撤銷系爭使用執照關於違法超容積部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惟系爭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侵害原告之權利,造成原告受有重大損害,而系爭行政處分迄今未經被告工務局自行撤銷或遭行政法院撤銷,原告所受之損害因時間經過而持續擴大中,茲先起訴請求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損害賠償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而被告高雄市政府為被告工務局之直屬上級機關,明知系爭行政處分違法,竟未盡合目的性之監督義務,於訴願程序予以撤銷,怠於執行職務,難辭監督不周之疏失,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之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為違法之系爭行政處分,明顯有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並因而侵害原告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前於106年10月11日,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原告就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判字第614號判決廢棄發回後,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訴更一字第26號審理中等節,有前揭各該判決附卷可參(見卷一第182至205頁、卷二第49至64頁)。而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端視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定,又系爭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依前揭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且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其程序確定前,本件應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一:││㈠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處分書文號│建物門牌號碼│地號、建號│使用執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認違法超│││││││容積部分│││││││(平方公尺)│├──┼────────┼────────┼────────┼──────┼──────┤│1│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地號:│92高縣建使字│1627.18│││市工務建字第1043│8巷16、12、10、│姑婆寮段26-50、│第02033號部││││0000000號│8、2、2號地下│26-58至26-75地│分使用執照│││││層│號,共19筆。│││││││建號:│││││││姑婆寮段483至│││││││488號。│││├──┼────────┼────────┼────────┼──────┼──────┤│2│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地號:│98高縣建使字│22713.14│││市工務建字第1043│153號、153號地│姑婆寮段26-26、│第01025號使││││0000000號│下3樓、153號地│26-48、26-233至│用執照│││││下2樓、義大十三│26-237、26-305至││││││街102、102號地│26-307地號,共10││││││下1樓、106、│筆。││││││108、110、112│建號:││││││、116、118、│姑婆寮段883至││││││120、122及126│886、889至898││││││號│號。│││├──┼────────┼────────┼────────┼──────┼──────┤│3│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地號:│99高縣建使字│1794.48│││市工務建字第1043│99、97、95、93、│姑婆寮段26-79、│第01303號使││││0000000號│91、89、87、85、│26-346地號,共2│用執照│││││83、81、129、│筆。││││││131、131號2樓│建號:││││││、131號3樓、│姑婆寮段928至││││││131號4樓、131│959號。││││││號地下1樓之1、│││││││131號地下1樓之│││││││2、131號等31戶│││││││公共設施、127、│││││││125、123、121、│││││││119、117、115│││││││、113、111、109│││││││、107、105、103│││││││、101號││││├──┼────────┼────────┼────────┼──────┼──────┤│4│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地號:│95高縣建使字│2362.84│││市工務建字第1043│63、65、67、69、│姑婆寮段26-21、│第02962號使││││0000000號│71、73、75、77、│26-45、26-46及│用執照│││││61、59、57、55、│26-89地號,共4││││││53、51、49、47、│筆。││││││45、43、41、39、│建號:││││││29、31、33、35、│姑婆寮段669至││││││37、27、25、23、│723號。││││││21、19、17、15、│││││││13、9、9號地下│││││││室、9號2樓、9│││││││號3樓、9號等54│││││││戶公共設施、79號│││││││、義大七街40號、│││││││義大七街38巷5、│││││││3、2、1號、義│││││││大七街36巷9、7│││││││、5、3、1、16│││││││、12、10、8、6│││││││、2號││││├──┼────────┼────────┼────────┼──────┼──────┤│5│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30│地號:│98高縣建使字│2146.42│││市工務建字第1043│、28、26、22、20│姑婆寮段26-80、│第00745號使││││0000000號│、18、16、12、10│26-282至26-294、│用執照│││││、8、6、10-1、│26-371地號,共15││││││10-2、10-3、10│筆。││││││-5、10-6、10-7號│建號:│││││││姑婆寮段907至92│││││││3、26-290及26-│││││││291號。│││├──┼────────┼────────┼────────┼──────┼──────┤│6│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47│地號:│99高縣建使字│228.86│││市工務建字第1043│、45、43、41、39○○○區○○○段26│第01619號使││││0000000號│、37、35、33號│-386、26-443地號│用執照││││││,共2筆。│││││││建號:││││││○○○區○○○段98│││││││1至988號。│││├──┼────────┼────────┼────────┼──────┼──────┤│7│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75│地號:│99高縣建使字│29.37│││市工務建字第1043│號│姑婆寮段26-84、│第01612號使││││0000000號││26-439地號,共2│用執照││││││筆。│││││││建號:│││││││姑婆寮段961號。│││├──┼────────┼────────┼────────┼──────┼──────┤│8│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73│地號:│99高縣建使字│76.97│││市工務建字第1043│、71、69號│姑婆寮段26-380、│第01613號使││││0000000號││26-440地號,共2│用執照││││││筆。│││││││建號:│││││││姑婆寮段962至│││││││964號。│││├──┼────────┼────────┼────────┼──────┼──────┤│9│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67│地號:│99高縣建使字│41.71│││市工務建字第1043│、65號│姑婆寮段26-381地│第01614號使││││0000000號││號。│用執照││││││建號:│││││││姑婆寮段966、│││││││967號。│││├──┼────────┼────────┼────────┼──────┼──────┤│10│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63│地號:│99高縣建使字│41.71│││市工務建字第1043│、61號│姑婆寮段26-382地│第01615號使││││0000000號││號。│用執照││││││建號:│││││││姑婆寮段969、│││││││970號。│││├──┼────────┼────────┼────────┼──────┼──────┤│11│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59│地號:│99高縣建使字│41.71│││市工務建字第1043│、57號│姑婆寮段26-383地│第01616號使││││0000000號││號。│用執照││││││建號:│││││││姑婆寮段972、│││││││973號。│││├──┼────────┼────────┼────────┼──────┼──────┤│12│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55│地號:│99高縣建使字│32.70│││市工務建字第1043│、53號│姑婆寮段26-384、│第01617號使││││0000000號││26-441地號,共2│用執照││││││筆。│││││││建號:│││││││姑婆寮段975、│││││││976號。│││├──┼────────┼────────┼────────┼──────┼──────┤│13│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51│地號:│99高縣建使字│39.71│││市工務建字第1043│、49號│姑婆寮段26-385、│第01618號使││││0000000號││26-442地號,共2│用執照││││││筆。│││││││建號:│││││││姑婆寮段978、│││││││979號。│││├──┴────────┴────────┴────────┴──────┴──────┤│㈡原告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處分書文號│建物門牌號碼│地號、建號│使用執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認違法超│││││││容積部分│││││││(平方公尺)│├──┼────────┼────────┼────────┼──────┼──────┤│1│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地號:│98高縣建使字│22713.14│││市工務建字第1043│153號、153號地│姑婆寮段26-26、│第01025號使││││0000000號│下3樓、153號地│26-48、26-233至│用執照│││││下2樓、義大十三│26-237、26-305至││││││街102、102號地│26-307地號,共10││││││下1樓、106、10│筆。││││││8、110、112、│建號:││││││116、118、120│姑婆寮段883至││││││、122及126號│886、889至898│││││││號。│││└──┴────────┴────────┴────────┴──────┴──────┘┌───────────────────────────────────────────┐│附表二:原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處分書文號│建物門牌號碼│地號、建號│使用執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認違法超│││││││容積部分│││││││(平方公尺)│├──┼────────┼────────┼────────┼──────┼──────┤│1│104年10月16日高○○○區○○○街│地號:│98高縣建使字│334.13│││市工務建字第1043│100號(地下6層│姑婆寮段26-308至│第01033號部││││0000000號│至地上6層)│26-311地號,共4│分使用執照││││││筆。│││││││建號:│││││││姑婆寮段877號。│││└──┴────────┴────────┴────────┴──────┴──────┘┌───────────────────────────────────────────┐│附表三:原告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處分書文號│建物門牌號碼│地號、建號│使用執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認違法超│││││││容積部分│││││││(平方公尺)│├──┼────────┼────────┼────────┼──────┼──────┤│1│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建號:│99高縣建使字│31162.89│││市工務建字第1043│12號(地下7樓至│姑婆寮段878號。│第00169號│(註:分別為│││0000000號│地上5樓)│││A棟第5層30│││││││29.66、第4│││││││層3012.83、│││││││第3層3012.│││││││83及C棟第4│││││││層6882.48、│││││││第3層9769.│││││││46、第2層│││││││5455.63)。│├──┼────────┼────────┼────────┼──────┼──────┤│2│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建號:│99高縣建使字│783.38│││市工務建字第1043│10號(地下4層至│姑婆寮段925號│第00694號│(註:C棟第│││0000000號│地上3層)│││3層電子遊藝│││├────────┼────────┤│場783.38,尚│││○○○區○○路○段│建號:││餘2.61)。││││10之1號(地下2│姑婆寮段926號││││││層至地上3層)││││├──┼────────┼────────┼────────┼──────┼──────┤│3│104年10月16日高○○○區○○路○段│建號:│99高縣建使字│4900.14│││市工務建字第1043│10之2號(地上1│姑婆寮段927號│第00683號│(註:分別為│││0000000號│層至地上3層)│││第5層1178.│││││││62、第4層│││├────────┼────────┤│3497.23〈│││○○○區○○○街1│建號:││1624.58+││││號(地下4層至地│姑婆寮段901號││1872.65〉、││││上5層)│││第3層224.│││││││29)。│└──┴────────┴────────┴────────┴──────┴──────┘┌──────────────────────────────────────────┐│附表四:│├─────────┬───────┬───────┬───────┬────────┤│損害賠償之項目│天悅大酒店股份│義大開發股份有│義大皇家酒店股│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企業價值等無形資產│240,000,000元│500,000,000元│260,000,000元│││之損失金額│││││├─────────┼───────┼───────┼───────┼────────┤│公司商譽、信用受損│100,000,000元│100,000,000元│100,000,000元│100,00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失金額│││││├─────────┼───────┼───────┼───────┼────────┤│營業利益損失金額│182,959,012元│211,915,181元│296,644,616元││├─────────┼───────┼───────┼───────┼────────┤│貸款違約罰款所生之│││5,475,760元│││損失金額│││││├─────────┼───────┼───────┼───────┼────────┤│未能出售建物之預期││││720,264,625元││利益損失金額│││││├─────────┼───────┼───────┼───────┼────────┤│未能出售建物之積壓││││104,929,054元││資金利息損失金額│││││├─────────┼───────┼───────┼───────┼────────┤│未能出售建物之價值││││171,610,000元││跌價損失金額│││││├─────────┼───────┼───────┼───────┼────────┤│未能出售建物之折舊││││25,273,805元││損失金額│││││├─────────┼───────┼───────┼───────┼────────┤│合計│522,959,012元│811,915,181元│662,120,376元│1,122,077,484元│├─────────┼───────┼───────┼───────┼────────┤│原告目前請求金額│522,959,012元│809,864,982元│674,736,666元│1,122,077,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