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瑞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瑞平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累計424,323元正未給付,其中414,478元為本金;9,05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瑞平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累計557,559元正未給付,其中540,963元為本金;15,80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平│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計│││414478元││11月12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瑞平│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9%│││540963元││11月12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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