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遷出戶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張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出戶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戶籍遷出,核其性質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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