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㈠、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四年一月十日確定在案;㈡、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二○一○、二○四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九十五年八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㈠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符減刑要件之㈡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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