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碧雲 即陳廖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