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5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湘昀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