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榮
林舜敏
湯麗玉
楊永慶
楊君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4077、33778、25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忠榮等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077、33778、2510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27日確定,113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被告吳忠榮等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詳109年度查扣字第1429號卷第19、31、35頁,109年度查扣字第1469號卷第19、27頁,111年度扣保字第40、44、51、39、4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且為被告等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忠榮、林舜敏、湯麗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077、33778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楊永慶、楊君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103、33778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111年5月27日確定,113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由被告吳忠榮、林舜敏、湯麗玉、楊永慶、楊君毅等人在偵查中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附表:偵查中自動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編號金額(新臺幣)繳回者備註1現金6萬3000元吳忠榮109年度查扣字第1429號卷第19至20頁,111年度扣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2現金12萬元林舜敏109年度查扣字第1429號卷第31至32頁,111年度扣保字第44號扣押物品清單3現金6萬元湯麗玉109年度查扣字第1429號卷第35、40頁,111年度扣保字第51號扣押物品清單4現金9萬元楊永慶109年度查扣字第1469號卷第27頁,111年度扣保字第46號扣押物品清單5現金2萬元楊君毅109年度查扣字第1469號卷第19至20頁,111年度扣保字第39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