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智英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己105年度之扣繳憑單及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提出聲請人自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同住之家人共有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應陳報聲請人之子女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應提出聲請人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提出聲請人長子103年度及104年度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更生前每月支出其女兒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姊姊及姊姊之子女之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姊姊及姊姊之子女104年度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與聲請人之姊姊及姊姊之子女如何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租金、電費、水費、瓦斯費及日用品費用)。並應說明其每月負擔三分之一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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