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字第533號上訴人明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被上訴人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潘明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3月3日簽訂「交換臂C/V型機台」採購單(下稱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由伊就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龍科廠(下稱友達龍科廠)之「交換臂C/V型機台」(下稱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設計(下稱系爭設計),並約定付款條件為:1.定金10%,票期30日、2.單機試俥40%,票期60日、3.連線試俥40%,票期60日、4.驗收10%,票期60日,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08萬元(含稅為218萬4,000元)。被上訴人給付伊定金後,伊即將系爭機台交由訴外人 羅吉鈔 負責系爭設計,惟因被上訴人遲至100年8月31日始完成系爭機台設備組裝,致伊於斯時始得進駐友達龍科廠將軟體安裝於系爭機台,並進行程式修正等,已達於可進行單機試俥狀態,伊乃開立第2期報酬之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款,然被上訴人未進行測試,又提出新版配置表,致伊須再度修改程式;而友達龍科廠亦未於廠外進行單機試俥,即直接進行廠內連線試俥,並於100年10月20日連線量產,於同年11月16日對系爭設計進行測試結果均達97分以上,足徵系爭設計已符合友達龍科廠要求,伊即於100年11月22日開立第3期報酬發票請款,詎被上訴人以伊未符合要求,且於發生障礙時,伊之負責人員未接聽電話,將程式鎖碼等不實事由拒絕付款,茲系爭設計已符合友達龍科廠之要求,僅有部分程式需再修正,以為驗收。被上訴人於請款條件具備後,即應給付伊款項,惟經伊多次催促,均置之不理,並故意於即將驗收完成之際終止系爭採購契約,使付款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101條規定,應視為條件已成就,爰依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第2、3、4期報酬合計196萬5,6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承攬友達龍科廠「L6BJUMBOII物流軟體控制」案,並於100年3月2日將其中之系爭設計委由上訴人承攬,伊於締約前即提供「友達規格書」檔案予上訴人,是系爭設計是否完成,自應以上開規格書為據,以符友達龍科廠之需求。而上訴人雖通過CIM測試,惟未完成系爭機台之單機試俥、連線試俥,遑論驗收,又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或可開始投片生產,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伊簽認之工作日誌與上訴人是否通過連線試俥無涉。伊與友達公司間之付款條件、時程等與系爭採購契約不同,亦難以友達公司付款予伊之比例即認上訴人之系爭設計業已完成。伊已於100年12月21日終止系爭採購契約,並交由第三人施作完成。上開第2、3、4期報酬付款條件並未成就,且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伊自無給付上開報酬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5頁)㈠兩造於100年3月3日簽訂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由上訴人就友達龍科廠之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設計,並約定付款條件為:
1.定金10%,票期30日、2.單機試俥40%,票期60日、3.機台連線試俥40%,票期60日、4.驗收10%,票期60日,買賣總價金208萬元(含稅為218萬4,000元)(原審卷第7頁、第50頁背面)。
㈡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定金20萬8,000元(含稅為21萬8,400元)(原審卷第8頁)。
㈢被上訴人有收受上訴人第2期請款發票,但迄未支付上訴人
第2至4期之款項共計196萬5,600元(原審卷第51頁背面、第235頁背面)。
㈣被上訴人公司之研發部經理 謝武岑 及副總經理 林偉仁 有在原證9之工作日誌上簽名(原審卷第91至100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是否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之付款要件?㈠上訴人是否已通過系爭機台之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⒈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通過CIM測試是
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⒉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
?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⒊系爭機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已
通過單機試俥?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連
線試俥?⒌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
連線試俥?㈡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被上訴人有否以不正當行
為,致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爰分述之如下:
㈠上訴人是否已通過系爭機台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⒈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通過CIM測試是
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通過CIM測試,已達得以進行單機
試俥、連線試俥程度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⑶經查:
①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達得以進行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程度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負舉證之責。
②系爭機台係用於友達龍科廠,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詳上開不
爭執事項㈠),是有關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要求,自應以友達公司所訂之規格為據,而有關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係,依友達公司101年8月1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說明二第㈤項第1、2點,及同年11月6日友達字第101042號函說明二第㈠項第1、2點分別載有:「⒈上開4台機器設備有做CIM單機測試。⒉僅與CIM之模擬器作連線測試,並沒有與上下游的設備作連線測試。」、「⒈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無直接關聯,CIM測試僅是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的其中一項測試項目。⒉通過CIM測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等語(原審卷第136頁、第186頁),準此,堪認通過CIM測試並不表示即通過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
⒉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
?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⑴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通過CIM測試後,亦於100年11月23日完
成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已達單機、連線試俥狀態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⑵經查:
系爭機台於100年11月23日全線設備CIM測試完成後,進行全線流片測試,並於100年12月5日開始投玻璃片流片運轉生產,惟因設備軟體異常繁多,造成當日產能為36片,未達量產標準等情,業據友達公司於101年8月1日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說明二㈠之⒉⒋⒌說明在卷(原審卷第135頁)。又「單機試俥僅是全線流片測試前的其中一項預備作業,與全線流片測試無直接關聯;連線試俥與全線流片測試沒有關聯,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通過全線流片測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單機試俥與投片生產無直接關聯;連線試俥與投片生產沒有關聯,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可開始投片生產不代表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等節,亦有友達公司101年11月6日友達字第101042號函可按(原審卷第186頁),是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均屬不同階段的進度,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或投片生產,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⒊系爭機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已
通過單機試俥?⑴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連線試俥之付款條
件,通過連線試俥即表示已通過單機試俥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⑵經查:
①據證人即友達公司設備工程部高級工程師 盤振詮 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問:就本件個案,上訴人之情形如何?)上訴人是被上訴人下包商,因為我們這邊只針對被上訴人而已,……我們在準備要做小量生產的時候,可能我們這邊有遇到一些程式上問題,因為我們那是24小時生產的工廠,晚上值班工程師有問題就先找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辦法處理,我們當然就是一直去詢問被上訴人為什麼沒有辦法處理,被上訴人回復軟體沒有辦法處理,我這邊只能往上呈報這個問題,請被上訴人這邊趕快想辦法怎麼繼續下去,因為我們馬上就要大量生產了,可是我們現在連小量都跑不出來,都卡住了,就是有問題,只好請被上訴人趕快想辦法處理,到後來他們就去另外找了一家廠商,跟我們協調說給他們一點時間,他們找的那家廠商就把四台設備的軟體全部重新寫過,然後就可以正常生產了。」、「(問:你剛剛提到做到小量生產時候就有碰到一些問題,當時的情形有沒有符合所謂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的要件?)我要說的是在小量生產的時候就應該要全線要通,要符合單機試俥與連線試俥,才能作真正的小量生產,現在就是因為卡住了,對我們設備工程師的角度而言,應該不符合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至於他們之間如何定義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我們不知道,我們只針對被上訴人,要能夠生產出來,要能夠順暢,設備沒問題,能讓我生產產品出來,我就覺得你這個是OK的。」等語(本院卷第86頁背面至第87頁),可知系爭機台尚未通過單機試俥或連線試俥。
②至通過連線試俥是否表示一定已通過單機試俥,證人盤振詮
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單機試俥沒有通過會不會進行連線試俥?)會,因為我們在搶時間搶產能。因為單機試俥有包含硬體、軟體、也包含CIM測試,滿分是100分,有分硬體與軟體,然後我們及格分數可能80分左右,在這100分裡面,如果有些權重比較重、就是比較會影響生產的部分他已經先寫好了,可能已經有60、70分,我們就會讓他接下來進行連線試俥,剩下不足的可能後面趕快補測試。」、「(問:你方才稱為了搶時間搶產能,所以在分數未達100分的情形之下,就會繼續進行全線流片測試、小量投片跟大量投片,是這樣嗎?)對,如果說產能,當然我們設備買來希望愈早能夠生產愈好,剛剛提過,100分裡面只要不影響可以流片,就讓他先流流看,只是流片,不是生產,可能他還有些資料沒有辦法報得很完全,就讓它後補考,讓他程式寫更完整一點,因為再怎麼樣一定都要100分全部達到,我們才可以真正大量生產,就是正式生產。」等語(本院卷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足認友達公司之所以會進入全線流片測試或投片生產均係為了搶時間、搶產能,是尚難僅因系爭機台進入全線流片測試或投片生產,即遽認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連
線試俥?據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研發部經理謝武岑於原審證稱:「(問:在工作日誌上面簽名的意思為何?)我簽名表示我知道了,會安排我底下的工程師去做。」、「(問:簽認該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不是。」(原審卷第192、193頁);而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之副總經理林偉仁證稱:「(問:簽認該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不是,簽名只是代表我知道這件事情,正式有無通過還是要以友達公司認可才算,通過的標準是友達公司的認可。」(原審卷第194頁背面);另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工程師羅吉鈔於原審亦證稱:「(問:證人謝武岑、林偉仁簽認該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簽名與這部分無關,是針對我們的工作日誌缺失做確認及簽名的動作而已。」等語(原審卷第198頁),顯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核與系爭機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無關。
⒌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
連線試俥?上訴人復以友達公司僅餘30%之款項未給付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亦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採購契約之第2、3期款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依友達公司101年8月1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說明二㈡之付款時程所載,友達公司所給付被上訴人之款項,係第一階段之交機款50%(即設備搬入工廠後),及第二階段裝機款20%(即設備搬入工廠後120天),此有上開函文可憑(原審卷第136頁),可知上開款項與系爭設備之軟體控制設計是否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及驗收無涉,自難以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即認系爭機台已通過連線試俥。
⒍此外,上訴人復無法就其主張之有利事實,加以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之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應不可採。
㈡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被上訴人有否以不正當行
為致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⒈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
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上訴人主張其已完成系爭設計,符合系爭採購契約之請款條
件,被上訴人竟故意於即將驗收之際終止系爭採購契約,致付款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101條規定,上開付款條件應視為已成就,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款項合計196萬5,600元等語,惟系爭設計尚未符合系爭採購契約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及驗收之付款條件,已如上述,是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21日終止系爭採購契約(原審卷第79至82頁),核屬有據。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正當行為阻止上開付款條件之成就,自無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之款項。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芳南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兆璋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