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聲請人 柯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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