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服或│有││彰││││││││││用其│期││化│6│彰│彰2││彰│彰2││彰6││毒他│徒│31│地│偵1│化│交2│4│化│交2│6│化45││品駕│刑││檢│8│地│簡1││地│簡1││地執5執3││酒駛│三││署│1│院│││院│││檢2緝3││類│月│││││││││││├──┼──┼────┼──┼─────┼─┼───┼────┼─┼───┼────┼─────┤│妨│有││彰││臺│││臺│││││害│期││化│3│中│上2││中│上2││彰0││兵│徒│6│地│偵2│高│9│96│高│9│9│化86││役│刑││檢│1│分│易3││分│易3││地執6執3││條│五││署│5│院│1││院│1││檢3緝3││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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