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4114號
原   告  胡田
被   告  郭素連 (即 陳福之 繼承人)
       陳信錩 (即陳福之繼承人)
       陳秋蓉 (即陳福之繼承人)
       陳孟蓮 (即陳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411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李有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因繼承被繼承人 陳茂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因繼承被繼承人陳茂紘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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