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意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號聲青債務清理調解而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9日更生聲請狀附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郵政簡易人壽安小額終身壽險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另一併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2月至113年1月),任職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六、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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