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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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浤洋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客觀事實均不爭執,且家中還有兩名幼子希望可以解除禁見。
二、經查:
(一)被告陳浤洋經訊問後,固坦承有持刀傷害被害人 莊世傑 致死之事實,惟否認有殺人之主觀犯意,然依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於警詢及歷次訊問時均自承有於案發後沖洗兇刀之舉措,且事後係在被告所騎乘之機車內扣得兇刀,而被告案發後立即騎車離去,不僅未留於現場處理,更是經警方進行拘捕方才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可能性,另比對被告歷次供述之內容,與證人 李國華 對案發過程之證述,兩者多所矛盾,而李國華為被告之乾爹,兩人具有一定情誼關係,若允許被告交保,被告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綜上所述,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事實、理由及必要性,爰自110年5月18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在案。
(二)被告雖坦承有客觀持刀攻擊被害人之情,然否認有主觀殺人之故意,因而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然經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且比對證人之供述後,堪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所涉刑度甚重,又本案被告否認殺人之主觀故意,證人尚有多人仍未到庭作證,而比對被告與證人先前供述實多所出入,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認本件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聲請人雖執前詞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本院斟酌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等證據資料,認被告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前開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仍存有致湮滅證據或勾串以脫罪之虞,是此部分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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