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43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孫彬 被告威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昭豐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而提起本件給付損害賠償之訴,視原告對於訴外人 鍾清欽 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及其賠償數額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訴外人鍾清欽已另訴對原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全卷核閱無誤。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瀞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