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豐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樑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文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