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請求之法律關係)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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