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創奇企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南三重│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貳萬玖仟捌佰壹拾│0000000││││朝麟│分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