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蘇保吉 住○○縣○○鄉○○○○○○地000號附民被告 李季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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