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1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翁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