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一萬
三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二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百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