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松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據被告來電表示與告訴人 陳棠鏡 有和解之望,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恬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松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據被告來電表示與告訴人 陳棠鏡 有和解之望,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