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松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據被告來電表示與告訴人 陳棠鏡 有和解之望,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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