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吳國瑞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吳國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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