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鄭明峯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05月01日│105年05月01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1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1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訴字第315號│105年度訴字第315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09日│105年11月0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訴字第315號│105年度訴字第315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2月02日│105年12月0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6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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