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游月鳳 代理人 許美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呂子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226│1,000│├──┼───────────┼───────┼───┤│2│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227│200│├──┼───────────┼───────┼───┤│3│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24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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