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恩奕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恩奕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恩奕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 梁信輝孫嘉祺 (下稱告訴人2人)詐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價值;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犯後固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而未能實際填補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之時間相近、罪質相同、手段類似,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至㈡各次犯行分別詐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3萬元,均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2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揭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橋頭 簡易庭 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1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林恩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林恩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47號被告林恩奕(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在梁信輝所有之高雄市六龜區土壟農
地,向梁信輝佯稱:可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整理農地,但須先付定金4萬元云云,使梁信輝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日19時1分許、翌(14)日19時52分許,將2萬元、2萬元匯入林恩奕指定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嗣梁信輝發覺受騙,報警而查悉上情。
㈡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向孫嘉祺佯
稱:可負責施作泥作工程,但須先付3萬元云云,使孫嘉祺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6日16時22分許,將3萬元匯入林恩奕指定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嗣孫嘉祺發覺受騙,於應訊提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信輝、孫嘉祺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恩奕於113年1月25日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梁信輝、孫嘉祺之指訴及證人 羅廷俊張美英 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相關通訊軟體通訊紀錄擷圖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所犯上開二罪(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檢察官蘇烱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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