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曹彤安 被告 彭仁宙
福壘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彭仁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陳容蓉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