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5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宗任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 潘佳莉 (所涉通姦罪嫌,業經配偶即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與潘佳莉為性交行為共23次,嗣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9日凌晨0時35分許,在潘佳莉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現兩人親密合照,經向潘佳莉追問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復按「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所涉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4年6月4日偵查終結,並以104年度調偵字第716號提起公訴,而於104年7月20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0日丁○○榮愛104調偵716字第329565號函暨該函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參,惟本件告訴人乙○○與被告雙方業於104年2月9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前開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
4年2月11日收文)附卷可稽,則本案在繫屬前,即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仍起訴,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日期│時間│地點│├──┼───────┼──────┼───────────────┤│1│101年11月25日│晚間7時許│風雅頌汽車旅館(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70號)│├──┼───────┼──────┼───────────────┤│2│101年12月2日│凌晨0時至2│新北市永和區秀山國小內││││時許││├──┼───────┼──────┼───────────────┤│3│101年12月10日│下午某時許│風雅頌汽車旅館(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70號)│├──┼───────┼──────┼───────────────┤│4│101年2月6日│凌晨1時許│中和賓館(新北市○○區○○路41│││││號)│├──┼───────┼──────┼───────────────┤│5│101年3月9日│凌晨0時許│臺北市○○○路○○○號1樓浴室內│├──┼───────┼──────┼───────────────┤│6│101年3月28日│凌晨1時許│中和賓館(新北市○○區○○路41│││││號)│├──┼───────┼──────┼───────────────┤│7│102年4月13日│凌晨0時許│臺北市○○○路○○○號1樓浴室內│├──┼───────┼──────┼───────────────┤│8│102年6月26日│下午6時許│新北市新店區陽光運動公園廁所│├──┼───────┼──────┼───────────────┤│9│102年10月25日│晚間7時許│皇城汽車旅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10│102年11月1日│凌晨0時許│臺北市○○○路○○○號1樓健身房│││││內│├──┼───────┼──────┼───────────────┤│11│102年11月30日│凌晨0時許│臺北市○○○路○○○號地下1樓會│││││議室內│├──┼───────┼──────┼───────────────┤│12│102年12月21日│凌晨0時許│ 林森 旅館(臺北市○○○路)│├──┼───────┼──────┼───────────────┤│13│103年1月11日│上午10時許│有馬汽車旅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392號)│├──┼───────┼──────┼───────────────┤│14│103年1月17日│凌晨0時許│臺北市○○○路○○○號地下1樓會│││││議室內│├──┼───────┼──────┼───────────────┤│15│103年2月3日│凌晨1時許│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路46號)│├──┼───────┼──────┼───────────────┤│16│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許│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路46號)│├──┼───────┼──────┼───────────────┤│17│103年2月21日│下午5時許│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路46號)│├──┼───────┼──────┼───────────────┤│18│103年3月5日│下午5時許│板橋體育館廁所內(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8號)│├──┼───────┼──────┼───────────────┤│19│103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新北市○○區○○路1段361之1│││││號某旅館內│├──┼───────┼──────┼───────────────┤│20│103年4月28日│下午5時許│板橋藝文特區某處│├──┼───────┼──────┼───────────────┤│21│103年5月2日│下午5時許│中和賓館(新北市○○區○○路41│││││號)│├──┼───────┼──────┼───────────────┤│22│103年5月9日│下午5時許│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14│││││1巷18號之住處│├──┼───────┼──────┼───────────────┤│23│103年5月28日│下午4時許│三重某里民活動中心廁所內(新北│││││市○○區○○路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