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桐榮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被告鍾享建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桐榮、鍾享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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