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韋賦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2,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