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 温偉傑
住○○市○○區○○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被告 曾雋雅 訴訟代理人 林劼穎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就離婚部分,在本院調解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61頁),惟就離因損害、毀損財物所生之損害賠償部分,因雙方未有共識,由本院為審理及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111年7月7日結婚,惟婚後經常爭吵,且被告屢次於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擅自搬離同居住所(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住處,下稱「系爭住處」),返回臺中娘家,經多次規勸,仍於111年10月11日,無正當理由堅持搬離「系爭住處」,未再返家,顯未履行夫妻間之同居義務,造成家庭失和,亦造成原告身心俱疲、精神耗弱,無法好好工作及生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搬離「系爭住處」時,故意重擊原告所有即處之門框與牆面,造成門框與牆面毀損,修繕費用共計12,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被告故意損害原告財物,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婚後,為配合原告工作地點在新北,即辭掉在臺中的工作,選擇遷居至「系爭住處」。惟搬進「系爭住處」後,兩造因故屢生爭端。詎於111年9月27日晚間,兩造再次於該處發生口角,原告在爭吵時竟喝令被告立即離開「系爭住處」,且強制被告應在當晚將其所有之物品搬離,更威脅被告若當晚未將物品全數搬離,原告會把被告之遺留物品逕予丟棄,被告於斯時獨自一人在北部,無依無靠,卻因「系爭住處」為原告所有,且原告之言語暴力使被告極為恐懼,不得已只好連忙與被告父母聯繫協助搬離事宜,並向工作上之主管即醫院護理長請假,此事所幸後續經原告之母勸阻,方始被告當晚不致流離失所。
(二)至此之後,被告雖仍居住在「系爭住處」,卻時刻擔心自己隨時會遭原告再次趕出「系爭住處」,並遭丢棄其所有之物品。嗣於111年10月10日當晚,原告又再度斥責被告,被告並遭原告收回該處鑰匙,趕出家門,原告亦向被告表示兩造應該離婚,拒絕讓被告再進入到「系爭住處」,將更改大門密碼等語。是以,既然原告已向被告表達離婚之意,且明確表明被告應離開「系爭住處」、收回房屋鑰匙及更改大門密碼,遑論原告對於被告所為之種種言語暴力,被告豈有再繼續居住「系爭住處」之道理。
(三)縱被告有無故離開原告所有房屋即「系爭住處」之情,被告於婚後選擇返回或遷居故鄉臺中,亦屬憲法第10條賦予任意選擇定居地點之居住及遷徙自由,自無任何不法性可言;至於主張因其配偶權受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乙節,是否僅因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即符合「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要件?原告亦未舉證有何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主張無理由。
(四)有關毀損「系爭住處」門框及牆面部分,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均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毀損情形為何,且究否係被告重擊所致,未見舉證等語。
(五)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理由搬離「系爭住處」,造成原告身心俱疲、精神耗弱,無法好好工作及生活,被告對原告有離因損害云云,而被告固不否認有搬離「系爭住處」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不法侵害行為、侵害原告身分法益情節重大、造成原告有何精神上痛苦等情,是其爭點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其適當之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前判例意旨所示,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參照)。
2、經查,由被告所提當天晚上錄影譯文(見卷第131頁至第153頁,重要對話紀錄內容摘要如附件所示)以觀,當時兩造因故發生爭吵,於爭吵過程中,已數度論及雙方離婚與否等事宜,嗣因離婚傾向已然形成,原告要求被告現應立即搬離,甚至數度主動出口表示要求收回鑰匙、更改密碼、要打官司讓被告賠不完、這是我家、明天不讓被告進來我家等。姑不論原告是否有將被告趕出「系爭住處」之真意,審酌兩造於當日晚間發生爭吵,原告要求原告之母亦要到場,並要求被告應速整理東西、交出鑰匙、帶走狗狗,更數度表明這是我家、明天不讓被告進來等節,認原告應認知當時為晚間,而搬家本非輕而易舉之事,竟當場多次催促被告需速搬走,足使被告認知原告儼然心意已決,且毫不退讓之情況下,不得不設法盡速搬離「系爭房地」,以免徒生困擾或另起紛爭。是以,原告當場既以離婚作為前提,表明這是我家,進而要求被告應速搬離「系爭房地」,則被告因原告要求而搬離,雖兩造間當時尚為夫妻,然雙方是否仍有同居之可能性、彼此是否有繼續同居之意願等因素,此或可歸責於原告所致。再者,被告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等各該要件,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3、然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搬離「系爭房地」之行為,有何不法性可言,亦未舉證有何「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更未舉證有何精神上之痛苦等節,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承擔不能舉證之不利益。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搬離「系爭房地」時,故意重擊原告所有,即雙方同居處所之門框與牆面,造成門框與牆面毀損,修繕費用共計12,000元等情,為被告否認,是其爭點應為:1、門框與牆面有無毀損,該等毀損是否係被告所為?2、若為被告所為,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茲說明如下: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可參)。
2、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否認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主張侵權行為成立之原告,就是否有系爭損害、系爭損害係可歸責於被告,且系爭損害與被告之所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證明之責,如其舉證未能達到使法院確信其主張為真實之程度,即難謂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法院自不得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惟查,原告提出之門框與牆面遭毀損之前後對比圖、 艾完舍 設計修繕單確認估價單影本等件(見卷第45頁至第49頁),至多僅能證明該門框與牆面前後或有有異。顯見原告除未能證明該相異之處係人為損壞,或若為人為係以何工具為之外,更未能證明該相異之處確係被告於上開時、地,搬離「系爭房地」之際,故意重擊所致。從而,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該相異之處係可歸責於被告所為,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尚無從為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原告既未能證明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具備,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損害之修復費用12,000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未履行同居義務之離因損害以及該門框與牆面損害之修復費用,均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難認有據,其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總計21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所據,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附件、重要對話紀錄內容摘要:
原告:我真價,我趕妳出去的。
原告:好啊,那妳現在想怎樣嘛?要離婚是不是?還是妳要離婚妳自己跟他們講厚,不要說到時候都是我搞出來的。
原告:家裡鑰匙拿給我,離婚就離婚吧。...家裡鑰匙給我啦。
原告:那妳乾脆全部搬一搬就好了,妳搬、妳搬那一點幹嘛?要
慢慢搬是不是?原告:我等一下密碼會改掉。等一下跟爸、媽講完妳確定要離婚,等一下就搬一搬。
原告:狗給我帶回去喔!原告:然後我們準備打官司,因為我會要求一點叫離婚賠償。那
就打官司好不好,我會讓妳賠不完。官司我常在打。我真的會被妳氣到他媽差點腦中風。
原告:好啦,那就離婚嘛,離婚,那就離婚,現在,搬一搬,因
為我明天不想要讓妳進來我家。就這樣。鑰匙我自己拿回去,密碼等一下我要改一改。
被告:你每次,每次都限我一個小時內、二個小時內,搬家有那
麼快的嗎?(原告回應:關我屁事啊!)被告:為什麼你不讓我好好準備讓我搬走?(原告回應:不
要。)被告:對啊!你就是這樣子,所以我才要偷偷搬。(原告回應:
這是我家!這是我家!這是我家!)原告:好啦,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趕快整理啦。
原告:對啊,不是這樣嗎?走不下去就是要整理啊,啊不然咧。
原告:我明天也要上班,我不要讓她進來家裡。
原告:安捏,趕快整理好不好,我不想跟妳廢話那麼多了,我也
不想要生氣了。趕快整理,不然叫你爸上來載也可以,好不好?然後順便講一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