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宜簡字第137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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