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權人 鍾銀國
債務人 鍾政欣
鍾孟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12月12日
2,000,00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2日
002
113年12月27日
2,000,00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27日
003
114年1月1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114年1月2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