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權人 鍾銀國

債務人 鍾政欣

鍾孟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9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12月12日

2,000,00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2日

002

113年12月27日

2,000,00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27日

003

114年1月1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114年1月2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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