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13號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蘇靖雅 律師 陳明暉 律師 簡泰正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許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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