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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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水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水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胡水麟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各以101年度聲字第2222號、99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3年6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4年4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26日,有該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