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