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培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4年3月11日至101年3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相對人於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4年3月11日至99年3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7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陳培如 │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61,516元││月11日起│││├──┼─────┼─────┼──────┼──────┼───────┤│002│新臺幣│陳培如│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77,530元││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培如│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其逾期在6│││461,516元││月12日起││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陳培如│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其逾期在6│││177,530元││月24日起││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