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史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史靜慧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3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2日止累計102,271元正未給付,其中29,652元為本金;71,619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史靜慧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2日止累計1,016,863元正未給付,(其中264,111元為本金,752,7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史靜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2日止累計898,033元正未給付,其中241,319元為消費款;653,11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