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炫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炫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炫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
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9月1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4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
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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