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61號

聲請人 陳金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福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經本院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81年3月5日死亡,此有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64號卷可稽。從而,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依法已無從送達相對人,是本院上開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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