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善慧恩社會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彭春貴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善慧恩社會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五、九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善慧恩社會慈善基金會,為因應會務運作需求於民國105年5月30日經第2屆第7次(105年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四、五、九條(詳如附件所示),並經報請衛生福利部以105年7月18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為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會務運作需求,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等情,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18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105年5月30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0年1月3日訂立之捐助章程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修正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是聲請人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善慧恩社會慈善基金會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