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