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5號聲請人 王堅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惠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