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6號聲明人 潘金英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潘連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段○○○巷○○號)於100年7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