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游凱曆 (原名: 游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四百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五百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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