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8號債權人 張海清 債務人 楊曜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84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9月20日│760,000元│103年9月22日│HI0000000│├──┼─────────┼───────────┼───────────┼───────────┤│002│103年10月15日│320,000元│103年10月15日│HI0000000│├──┼─────────┼───────────┼───────────┼───────────┤│003│103年11月14日│800,000元│103年11月14日│DI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