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聲選任辯護人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