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重開準備程序,定於95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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