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33334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元、原告丙○○新
臺幣肆拾萬元部分,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互助會一:債權人(含原告二人)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
助會,會員連會首共26人,會期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97
年7月1日止,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20,000元,底標為
2,000元,採外標制;債權人均按月繳納會款,詎至97年1
月1日(即第20會)宣告倒會,使合會無法繼續進行,97
年1月1日至97年2月1日由會首收取各已得標會員會款每月
金額為434,300元,元月份短交46,450元,但2月份卻私自
佔用399,300元未交與債權人,事後由債權人組成自救會
,接手處理合會相關事宜,並催告會首自97年3月1日起至
97年7月1日止,被告個人應給付之會款為100,000元(20,
000元*5=100,000元)、短交及私自佔用會款為445,750
元及應負連帶責任之會款為918,750元,總計1,464,500元
。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參加2份)401,629元(1,46
4,500元/7*2=418,429元,418,429元-16,800元=401,62
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參加1份)200,814元(
1,464,500元/7=209,214元,209,214元-8,400元=200,8
14元)。
(二)互助會二:債權人(含原告甲○○)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
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25人,會期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
97年7月1日止,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10,000元,底標
為1,800元,採外標制;債權人均按月繳納會款,詎至96
年12月1日(即第18會)宣告倒會,使合會無法繼續進行
,96年12月1日至97年2月1日由會首收取各已得標會員會
款每月金額為196,250元,12月份短交12,200元、元月份
短交12,200元,但2月份卻私自佔用156,250元未交與債權
人,事後由債權人組成自救會,接手處理合會相關事宜,
並催告會首自97年3月1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被告個人應
給付之會款為50,000元(10,000元*5=50,000元)、短交
及私自佔用會款為180,650元及應負連帶責任之會款為502
,250元,總計732,9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甲○○158,
839元(732,900元/8*2=183,225元,183,225元-17,786
元-66,000元=158,839元)。
(三)綜上,原告丙○○對被告之債權總額為401,629元,原告
甲○○對被告之債權總額為359,653元(200,814元+158,8
39元=359,653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互助會單
一、97年度互助會(一)已得標者債務清償情形、互助會單
二、97年度互助會(二)已得標者債務清償情形證據資料為
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記官 林美嘉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合計8,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