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葉易書 代理人 吳月桃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謝明憲
楊絮如 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任職於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論件計酬理貨員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受薪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16日最終修正後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7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7元,共計84期,總清償金額為1,560,468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40.05,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論件計酬理貨員,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自承103年度前七月平均每月收入為32,577元,另有不確定金額之三節獎金。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及其母親每月必要支出包括生活費、交通、水電費及母親扶養費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14,000元後,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18,577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560,468元。此金額已逾其名無任何財產之零資產情形;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435,528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現為單身無子女,與其已婚有子女之弟弟共同扶養母親,其弟與母親於新北市皆有房屋不動產等情,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自願延長清償期間至7年,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但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比例已達百分之43.9等情,仍予以認可本件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84期(7年),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577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896,691元││四、清償總金額:1,560,468元。││五、清償成數:約為40.05%。││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償還總金額│├────────┼──────┼────┼───────┼───────┤│台灣金聯資產管理│380,531元│9.77%│1,815元│152,460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02,874元│18.04%│3,351元│281,484元││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89,212元│9.99%│1,856元│155,904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93,947元│28.07%│5,215元│438,060元││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94,028元│22.94%│4,262元│358,008元││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436,099元│11.19%│2,078元│174,552元││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896,691元│100%│18,577元│1,560,468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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